寫給 21 世紀軟體工程師的採購法筆記 | 爭議處理
2021-09-21
說明政府採購法第六章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上的異議與申訴以及「驗收、保固」上的調整、仲裁與申訴,比較採購法過程中面臨爭議的處理方式。
本系列為自習政府採購法所記錄的筆記,涵蓋從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及從採購法講義以及題庫中所融會貫通的觀念。經由整理成筆記的方式一來是提升個人準備基礎班證照測驗的學習成效,二來是建立未來可以供查詢的迷你等級採購知識庫。同時藉由軟體工程上的技術,破解、圖解採購法複雜、生硬的法條知識,讓整個學習過程變得更有趣 😏
「招標、審標、決標」爭議處理
異議處理方式
政府採購法 §75
-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
- 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
- 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申訴處理方式
政府採購法 §76
-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
- 或招標機關逾異議之次日起15日期限不為處理者
- 任何金額採購案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
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申訴進行審議
政府採購法 §78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 10 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40 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必要時得延長 40 日。
政府採購法 §83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審議影響
機關在審議完成前,必要時受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通知暫停採購程序(政府採購法 §82)
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政府採購法 §84)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政府採購法 §85)
除了有可能成功影響招標機關改變採購處理、暫停程序外,如果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申訴廠商得到的是「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政府採購法 §85)
機關之不服:
- 不服審議結果而沒有另為適法之處置,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15 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政府採購法 §85)
- 審議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 15 日內報請招標上級機關核定,並由招標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 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政府採購法 §85)
廠商之不服:
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驗收、保固」爭議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機關不得拒絕的情況
- 調解屬廠商申請者(不得拒絕調整)
- 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不得拒絕仲裁)
調解的成立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政府採購法 §85-3)
為增加調解成功的機率,機關如不同意審議委員會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政府採購法 §85-3)
對於調解方案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政府採購法 §85-4)
依政府採購法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書性質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