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 21 世紀軟體工程師的採購法筆記 | 公告日、等標期、邀標日

2021-08-19

本系列為自習政府採購法所記錄的筆記,涵蓋從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及從採購法講義以及題庫中所融會貫通的觀念。經由整理成筆記的方式一來是提升個人準備基礎班證照測驗的學習成效,二來是建立未來可以供查詢的迷你等級採購知識庫。同時藉由軟體工程上的技術,破解、圖解採購法複雜、生硬的法條知識,讓整個學習過程變得更有趣 😏

本次要探討的是公告日、等標期、邀標日,其相關採購法條文、子法條文以及作業標準條文內容,同時以題目的方式熟悉這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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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先上綜整結果,考試實務上先憑大略印象答題,最後再查法令彙編「招標期限標準」來查詢等標期日數。

定義

項目 定義
公告日 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
邀標日 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等標期 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期間範圍

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招標期限標準

招標期限標準 §2 等標期 | 公開招標 / 公開評選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採購法 §4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

招標期限標準 §4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準用第二條規定。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十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二次以後公開徵求之期限,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五日

採購法 §2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 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招標期限標準 §3 等標期 | 選擇性招標資格預先審查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資格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三、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機關邀請第一項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自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招標期限標準 §5 等標期 | 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 / 企劃書者

招標期限標準 §5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 / 企劃書者:五日以上

招標期限標準 §4-1 §8 §9 | 縮短等標期

招標期限標準 §4-1 | 公告金額以上緊急情事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期限辦理不符合實際需要者,等標期得予縮短。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其併第九條規定情形縮短者,亦同。

招標期限標準 §8 | 六個月內未重大改變的重行、續行招標、三個月內流、廢、撤銷、解除之重新招標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招標期限標準 §9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採購法 §93-1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招標期限標準 §7 | 延長等標期

招標期限標準 §7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招標期限標準 §6 | 未經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

招標期限標準 §6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其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程序者,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


比對結果: 政府採購法 1 / 施行細則 1 / 題目 36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章 招標 | §28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招標 | §27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相關題目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93 | 第 28 條
  1. A=2日;B=5日
  2. A=3日;B=5日
  3. A=3日;B=7日
  4. A=5日;B=10日
機關辦理採購,於6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其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A 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B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94 | 第 28 條
  1. A=2日;B=5日
  2. A=3日;B=5日
  3. A=3日;B=7日
  4. A=5日;B=7日
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前項變更或擴充,除非屬重大改變,且原定截止日前幾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95 | 第 28 條
  1. 5日
  2. 7日
  3. 10日
  4. 14日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96 | 第 28 條
  1. 3日
  2. 5日
  3. 7日
  4. 14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最多於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者,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97 | 第 28 條
  1. 6個月內
  2. 3個月內
  3. 1年內
  4. 14日內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巨額採購公開招標,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98 | 第 28 條
  1. 28日
  2. 30日
  3. 1個月
  4. 2個月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巨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99 | 第 28 條
  1. 7日
  2. 10日
  3. 14日
  4. 21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並於其後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00 | 第 28 條
  1. 6個月內
  2. 3個月內
  3. 1年內
  4. 14日內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辦理者,訂定等標期時,下列敘述何者最為完整?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01 | 第 28 條
  1. 不少於5天
  2. 不少於3天
  3. 7天以上合理期限
  4. 5天以上合理期限
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02 | 第 28 條
  1. A=2日;B=5日
  2. A=3日;B=5日
  3. A=3日;B=7日
  4. A=5日;B=10日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招標,如無可縮短之情形,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03 | 第 28 條
  1. 5日
  2. 3日
  3. 7日
  4. 10日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前開所列「機關」係指下列何者?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04 | 第 28 條
  1. 招標機關
  2. 上級機關
  3. 主管機關
  4. 行政院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依採購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等標期不得少於幾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05 | 第 28 條
  1. 3日
  2. 5日
  3. 7日
  4. 10日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公開招標,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06 | 第 28 條
  1. 14日
  2. 21日
  3. 28日
  4. 35日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07 | 第 28 條
  1. 7日
  2. 10日
  3. 14日
  4. 21日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08 | 第 28 條
  1. 5日
  2. 7日
  3. 10日
  4. 14日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幾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09 | 第 28 條
  1. 5日
  2. 7日
  3. 10日
  4. 14日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下列何種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等標期得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合理訂定,不適用招標期限標準規定?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0 | 第 28 條
  1. 依採購法第22條以預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另有載明者
  2. 政府機關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採購案件之特性或實際需要,有縮短等標期 之必要者
  3. 採購原料、物料或農礦產品,其市場行情穩定者
  4. 採購標的屬廠商於市場普遍銷售且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內容簡單者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1 | 第 28 條
  1. A=2日;B=5日
  2. A=3日;B=5日
  3. A=3日;B=7日
  4. A=5日;B=10日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上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日;邀標日,指廠商收到機關邀請廠商投標通知單之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83 | 第 27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5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88 | 第 28 條
  1. O
  2. X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如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89 | 第 28 條
  1. O
  2. X
機關訂定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以下限期限訂之。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90 | 第 28 條
  1. O
  2. X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91 | 第 28 條
  1. O
  2. X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符合資格之廠商接獲通知邀請投標之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92 | 第 28 條
  1. O
  2. X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93 | 第 28 條
  1. O
  2. X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算。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94 | 第 28 條
  1. O
  2. X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95 | 第 28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28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96 | 第 28 條
  1. O
  2. X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之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97 | 第 28 條
  1. O
  2. X
機關於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因屬未達公告金額,其等標期,得逕以下限期限5日訂之。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98 | 第 28 條
  1. O
  2. X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99 | 第 28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7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900 | 第 28 條
  1. O
  2. X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901 | 第 28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902 | 第 28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903 | 第 28 條
  1. O
  2.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