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 21 世紀軟體工程師的採購法筆記 |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 基礎、進階考試證照與訓練


  1. 說明
    1. 採購辦理與採購專業人員
    2. 採購專業人員定義
    3. 基礎人員資格
    4. 進階人員資格
    5. 採購資格之異動
    6. 採購資格之喪失
  2.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
    1. 基礎訓練
    2. 進階訓練
  3. 相關法規
  4. 相關題目

本系列為自習政府採購法所記錄的筆記,涵蓋從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及從採購法講義以及題庫中所融會貫通的觀念。經由整理成筆記的方式一來是提升個人準備基礎班證照測驗的學習成效,二來是建立未來可以供查詢的迷你等級採購知識庫。同時藉由軟體工程上的技術,破解、圖解採購法複雜、生硬的法條知識,讓整個學習過程變得更有趣 😏

本次要介紹的是政府採購專業人員,有關於基礎訓練、基礎證照、進階訓練、進階證照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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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如果提到採購專業人員,你的心中會冒出什麼?

採購專業人員是政府機關中負責進行採購業務的人員,當然實務上可能會出現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再辦理採購,或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卻從未辦理採購。政府採購的行為受到法律的約束,如果任由政府機關使用公帑隨興進行採購,可能會有效率不彰或者弊病的產生。因此應由專業的人員來辦理採購,故上述實務上所出現的兩種情形都不是採購法所樂見的。採購應由具備採購專業的人員來辦理。

而採購應該要具備的專業,包含對[政府採購法]的熟悉,同時對於採購的生命週期有所了解,更甚者是能夠在合乎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完成一次採購法生命週期,包含請購、招標、開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等流程,同時能夠使用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公告的網站,並熟悉各採購生命週期會使用到的相關文件、履約範本。

而如果想要系統性的學習政府採購法,可以參加相關教學單位所辦理的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相關的訓練班資料可以由電子採購網查詢:教育訓練 | 電子採購網

採購辦理與採購專業人員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2

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前項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之事項,不包括涉及技術規格及查驗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但採購專業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仍得提出意見。
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但駐國外機構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採購專業人員定義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3

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

基礎人員資格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或學術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構) ) 依本辦法辦理之基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
二、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辦理採購期間在一年以上,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且曾參與主管機關、上級機關或任職機關辦理與本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上,領有及格或結訓證明,經上級機關核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上級機關得洽請主管機關舉辦考試,及格者發給及格證書。

進階人員資格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一、已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進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人員,於本法發布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擔任採購單位主管職務,期間在六個月以上,且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經上級機關核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採購單位,指專責採購業務之股、課、科、室、組、處或其他相當者。

一參加採購訓練班並通過考試而取得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就是符合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取得資格方式;參加採購訓練進階班並通過考試者,就是符合第5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取得進階資格方式。

採購資格之異動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7 §8 §9

§7:機關採購專業人員調任其他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不受影響。

§8: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

§9: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五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採購資格之喪失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10

除了第 9 條的反例辭職 5 年以上外,若是有下列情形也會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一、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予以回復。
二、因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但經再審撤銷原判決更為判決,致無上述情形者,予以回復。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

基礎訓練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11 基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人員一般所需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之基本智識為主。

在基礎訓練的安排上會依照基本法規採購實務介紹採購文件製作底價訂定爭議處理以及倫理準則安排課程主題。

試題型態包括是非題及選擇題。其中是非題所占分數比重小於 50% ,考試時得由訓練機關提供採購法令供翻閱參考。

課程主題 上課時數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23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6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6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6
電子採購實務 6
錯誤採購態樣 2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4
採購契約 4
底價及價格分析 3
爭議處理 4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2

進階訓練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11 進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主管所需之廣泛且深入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智識為主。

在進階訓練的安排上會依照採購管理採購實務研討採購文件研討爭議處理條約協定法律責任安排課程主題。

試題型態包括是非題及選擇題。其中是非題所占分數比重小於 30%,考試時不得翻閱參考書籍。

基礎訓練與進階訓練對大的差別在於基礎訓練有題庫可供參考,只要將題庫熟悉通過證照測驗的機會就很高。而在準備進階訓練上必須熟悉法令,並且熟悉實務採購的作業流程,才能夠提高通過測驗的機率,兩者的困難度差別很大。

課程主題 上課時數
協商及溝通技巧 4
採購問題與對策 6
採購程序及實務研討 6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研討 6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6
採購契約研討 6
爭議處理研討 4
採購條約及協定 4
採購行為及當事人法律責任 4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資格 § 4
第 三 章 考試訓練及發證 § 11
第 四 章 管理 § 20
第 五 章 附則 § 23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

  •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103.01.14)
  •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代訓機關(構)評鑑考核要點
  • 對外招生代訓機關(構)名單
  •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代訓機構開課課程
  • 政府採購法規題庫
  •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教材
  •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期末測驗電腦閱卷注意事項
  •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
  •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考試方案
  •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視訊教學課程注意事項

相關題目

劉先生原任職於某市公所,於93年3月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因有至民間公司任職的生涯規劃,於93年12月30日離職,數年後,劉先生想回公務機關任職,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請問劉先生於何時回任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22 | 第 95 條
  1. 98年12月31日
  2. 97年6月5日
  3. 103年12月31日
  4. 108年12月30日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多久期間內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23 | 第 95 條
  1. 1年內
  2. 6個月內
  3. 3個月內
  4. 2年內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於下列何期間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24 | 第 95 條
  1. 5年
  2. 3年
  3. 4年
  4. 1年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25 | 第 95 條
  1. 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2. 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
  3.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收受成績通知次日起1年內申請補考1次
  4. 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26 | 第 95 條
  1. 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2. 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
  3.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無次數限制
  4. 訓練課程結束後1年內未完成考試者,仍適用補考無次數限制之規定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機關應於「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註銷其資格。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56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人員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亦得參加進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亦得取得進階資格。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57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不予保留。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58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上級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59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所有採購均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60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無時間限制。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61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5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62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者,不得擔任採購單位主管。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63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64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如辭職至民間廠商任職再回任,其資格不予保留。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65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 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至民間廠商任職再回任,於3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66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機關採購專業人員以專任為原則,2年輪調一次。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67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機關採購專業人員以專任為原則,並應避免頻繁異動。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68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單位主管人員或非主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機關應調離採購職務。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69 | 第 95 條
  1. O
  2. X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機關採購專業人員調任其他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不受影響。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470 | 第 95 條
  1. O
  2.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