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 21 世紀軟體工程師的採購法筆記 | 底價的定義與底價訂定


  1. 說明
    1. 底價定義與範例
    2. 底價的訂定時機
    3. 相關法規

本系列為自習政府採購法所記錄的筆記,涵蓋從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及從採購法講義以及題庫中所融會貫通的觀念。經由整理成筆記的方式一來是提升個人準備基礎班證照測驗的學習成效,二來是建立未來可以供查詢的迷你等級採購知識庫。同時藉由軟體工程上的技術,破解、圖解採購法複雜、生硬的法條知識,讓整個學習過程變得更有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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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底價定義與範例

什麼是底價?
底價是台灣政府採購法的特性規定,作為買方的政府單位會訂定願意購買價格的上限,稱為底價。若賣方的出價都比底價高時則交易不成立,而如果都比底價低則要看決標方式是最有利標或者最低標來決定,如果是以最低標的話,所有投標者中價格最低且低於底價者獲得此標案。

而底價的存在雖可以保護政府機關避免要過高的金額取得工程、財務或勞務,卻也衍生相對的問題,例如底價金額的訂定就是一門非常大的學問,訂多訂少都有相對應的問題;此外底價攸關出價者是否可以獲得標案,所以案件中買方的相關人員都必須對底價做保密,否則會有相對應的責任與懲罰。

以上圖為例,一次的採購案可以出現上述幾個價格:

機關預算:這是執行購案的前提,同時必須高於底價,否則當預算小於底價,買方如何實際付款給賣方?

底價:必須低於機關預算,且作為採購案中的底線,所有比它的價格都不會使採購案成立(因為政府採購法只有政府為買方的情境,所有沒有最低賣價的問題)

投標價:指招標過程中廠商的報價。

投標價1超過本次採購案的底價,故不會由投標價1的廠商獲得此標案

投標價3則低於底價且也是所有投標價中的最低價,如果本次採購案是採最低標的方式決標,則投標價3的廠商就獲得此次購案。不過…等等… 因為採購法第58條有提到: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政府採購法 第58條

雖然投標價3的價格最低,對政府機關來說真的是佛心來,但也有可能該廠商根本是亂槍打鳥,有案就投者根本是來亂的,為此政府機關可以基於 58 條 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底價的訂定時機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54

情境 底價訂定時機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 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 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 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
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 第 34 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政府採購法 第 46 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政府採購法 第 47 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
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政府採購法 第 53 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