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 21 世紀軟體工程師的採購法筆記 | 停權篇


  1. 說明
  2. 相關法規
  3. 相關題庫

本次的為介紹當投標、得標廠商有違法行為時停權時間判定的方式。

本系列為自習政府採購法所記錄的筆記,涵蓋從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及從採購法講義以及題庫中所融會貫通的觀念。經由整理成筆記的方式一來是提升個人準備基礎班證照測驗的學習成效,二來是建立未來可以供查詢的迷你等級採購知識庫。同時藉由軟體工程上的技術,破解、圖解採購法複雜、生硬的法條知識,讓整個學習過程變得更有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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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條皆為政府採購法§101第1項各款
🌝3月、6月、1年: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

相關法規

第 八 章 附則 | §103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 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法條 項目 停權時間
第1款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3年
第2款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3年
第3款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3年
第4款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3年
第5款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3年
第15款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3年
第6款
判有期徒刑
§87-92 3年
第13款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年
第14款 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1年
第6款
判拘役、罰金、罰鍰
§87-92 1年
第7款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3月、6月、1年
第8款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3月、6月、1年
第9款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3月、6月、1年
第10款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3月、6月、1年
第11款 違反第65條規定轉包者 🚩3月、6月、1年
第12款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3月、6月、1年

🚥法條皆為政府採購法§101第1項各款
🚩3月、6月、1年: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

相關題庫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該廠商從未被任一機關刊登公報拒絕往來,則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42 | 第 103 條
  1. 3個月
  2. 6個月
  3. 1年
  4. 2年
依採購法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43 | 第 103 條
  1. 6個月
  2. 1年
  3. 2年
  4. 3年
依採購法規定,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45 | 第 103 條
  1. 6個月
  2. 1年
  3. 2年
  4. 3年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且該廠商於機關通知日起前5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1次,則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46 | 第 103 條
  1. 3個月
  2. 6個月
  3. 1年
  4. 2年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47 | 第 103 條
  1. 6個月
  2. 1年
  3. 2年
  4. 3年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之情形,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48 | 第 103 條
  1. 6個月
  2. 1年
  3. 2年
  4. 3年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之情形,且該廠商於機關通知日起前5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2次,則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49 | 第 103 條
  1. 6個月
  2. 1年
  3. 2年
  4.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