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 21 世紀軟體工程師的採購法筆記 | 評選、評審、審查、審議比較


  1. 說明
    1. 評選、評選委員會
    2. 評審、評審委員會
    3. 審查、審查委員會
    4.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5. 審議、審議委員會

介紹採購當中常見的「評選」、「評選委員會」、「評審」、「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委員會」、「採購工作審查小組」、「審議」、「審議委員會」等名詞實務意義與其背後的法源依據 🙂

本系列為自習政府採購法所記錄的筆記,涵蓋從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及從採購法講義以及題庫中所融會貫通的觀念。經由整理成筆記的方式一來是提升個人準備基礎班證照測驗的學習成效,二來是建立未來可以供查詢的迷你等級採購知識庫。同時藉由軟體工程上的技術,破解、圖解採購法複雜、生硬的法條知識,讓整個學習過程變得更有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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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評選、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是基於辦理評選所成立的小組,有嚴格要求專家學者人數與比例的限制,並且有專門的子法說明委員會的組織準則與審議規則。評選的情況如採購法第21條限制性招標所提到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及第10款的「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都是評選委員會的成立原因。

政府採購法 §94 | 評選委員會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2

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政府採購法 §56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政府採購法 §52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評審、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是基於採購法第52條「無底價最低標」的採購方式所需要的小組,成員由機關首長、授權人員以、專門知識及公正人士所擔任,此評審委員會可以改以成立「評選委員會」的方式取代。

評審委員會有一個重要的工作就是負責建議標案之金額,若廠商的投標價格超過此建議金額或預算資額,則就有廠商比價、減價以及議價的事件產生

政府採購法 §52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74 | 評審委員會

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準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第一項評審委員會,機關得以本法第九十四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政府採購法 §46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政府採購法 §54 | 評審委員建議金額決定是否需要比、減、議價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審查、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也是基於採購法第52條「無底價最低標」的採購方式,但為資格篩選的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所需要的審查小組;而審查這個動詞除審查委員審查招標文件的評分項目外,也用於審標過程中的資格審查所使用,使用範圍較廣。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64-2 | 審查委員會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採購工作審查小組有兩項成立時機點,分別是巨額工程採購的辦理,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所成立、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的不當情形時,機關應成立小組進行不當情形成立與否的審查認定。

政府採購法 §11-1 | 巨額工程採購 採購工作審查小組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政府採購法 §101 | 廠商不當情形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十五款情形略)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審議、審議委員會

審議委員會為處理廠商對於異議結果不服的組織,不同於上述各類小組是基於採購案所編製,審議委員會為常設性質的組織,並分為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性質。

政府採購法 §76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政府採購法 §85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公正行使職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