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 21 世紀軟體工程師的採購法筆記 | 開標人員、驗收人員分工


  1. 綜合整理
    1. 開標人員分工
    2. 驗收人員分工
  2. 開標人員
    1. 政府採購法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3. 驗收人員
    1. 政府採購法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4. 相關題庫

本系列為自習政府採購法所記錄的筆記,涵蓋從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及從採購法講義以及題庫中所融會貫通的觀念。經由整理成筆記的方式一來是提升個人準備基礎班證照測驗的學習成效,二來是建立未來可以供查詢的迷你等級採購知識庫。同時藉由軟體工程上的技術,破解、圖解採購法複雜、生硬的法條知識,讓整個學習過程變得更有趣 😏

本次要介紹的開標人員(主持開標、承辦開標、承辦評審、評選事項人員、監辦開標)的驗收人員(主驗、會驗、協驗、監驗)的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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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整理

什麼是開標?

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投標廠商是否可以出席開標現場?

機關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得限制出席人數。

投標文件不需要標示開標時間及地點的情況?

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 名單。

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軍事機關之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

開標人員分工

名詞 定義
主持開標人員 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承辦開標人員 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監辦開標人員 監視開標程序
承辦審標 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評審 除其本務,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什麼是審標?

採購單位及申請單位確認廠商之資格、規格是否合格,以判別該投票廠商是否有資格進行議價、比價程序。

驗收人員分工

名詞 定義
主驗人員 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會驗人員 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為接管或使用機關 (單位) 人員
協驗人員 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
監驗人員 監視驗收程序

會驗人員協驗人員,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

驗收的期限?

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應於 20 日內辦理驗收。

無初驗程序者,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

開標人員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章 決標 | §45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決標 | §48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
限制性招標之開標,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 三 章 決標 | §49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一、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 名單。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 預先標示。
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開標程序及內容應予保密。
四、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採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前一階段合格廠商。
第 三 章 決標 | §50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
第 三 章 決標 | §51
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有標價者,各投標廠商之標價。
五、開標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
流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流標原因。
第 三 章 決標 | §49-1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二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

驗收人員

政府採購法

第 五 章 驗收 | §71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驗收 | §90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一、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二、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三、小額採購。
四、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五、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四款情形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第 五 章 驗收 | §91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 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 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 (單位) 人員。
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第 五 章 驗收 | §92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 五 章 驗收 | §93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 五 章 驗收 | §94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 五 章 驗收 | §95
前三條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 五 章 驗收 | §90-1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相關題庫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不得限制出席人數。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10 | 第 45 條
  1. O
  2. X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得限制出席人數。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11 | 第 45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不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12 | 第 45 條
  1. O
  2. X
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13 | 第 45 條
  1. O
  2. X
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應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14 | 第 45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得合併辦理,機關並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15 | 第 45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不得合併辦理,機關應先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後再擇期辦理決標。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16 | 第 45 條
  1. O
  2. X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17 | 第 45 條
  1. O
  2. X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不得為等標期屆滿當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18 | 第 45 條
  1. O
  2. X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非指價格標之開啟。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19 | 第 45 條
  1. O
  2. X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意即價格標之開啟。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20 | 第 45 條
  1. O
  2. X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應為等標期屆滿次日起5日內為之。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2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21 | 第 45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除因投標廠商未達家數而流標外,開標時應製作紀錄,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22 | 第 45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23 | 第 45 條
  1. O
  2. X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50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廠商採購。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81 | 第 93 條
  1. O
  2. X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仍應依採購法第45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地點。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 3071
  1. O
  2. X
機關辦理工程、勞務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財物採購準用前揭規定。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30 | 第 7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者,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31 | 第 7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者,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不得視為驗收紀錄。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32 | 第 71 條
  1. O
  2. X
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33 | 第 71 條
  1. O
  2. X
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除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外,亦包括其直屬之主管。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34 | 第 71 條
  1. O
  2. X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由主驗人員規定之。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35 | 第 7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採購,主驗人員為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36 | 第 71 條
  1. O
  2. X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37 | 第 7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採購,以書面憑證採書面分批或部分驗收,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38 | 第 7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採購,以書面憑證採書面分批或部分驗收,應就各批或部分驗收結果分別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39 | 第 71 條
  1. O
  2. X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40 | 第 71 條
  1. O
  2. X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2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41 | 第 7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勞務採購準用前揭規定。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42 | 第 7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採購,其會驗人員,為設計、監造人員。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43 |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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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X
機關辦理小額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44 | 第 7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小額工程、財物採購,得免辦理驗收。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45 | 第 71 條
  1. O
  2. X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46 | 第 71 條
  1. O
  2. X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47 | 第 71 條
  1. O
  2. X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48 | 第 71 條
  1. O
  2. X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不得確定。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49 | 第 71 條
  1. O
  2. X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50 |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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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得為採購案之主驗人員。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51 | 第 71 條
  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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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52 |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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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53 | 第 71 條
  1. O
  2. X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54 | 第 71 條
  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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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55 |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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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應於機關工程採購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56 |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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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不得於竣工日前,即將預訂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57 |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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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其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 人員。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258 |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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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採購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物採購驗收,下列何者不是得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302 | 第 71 條
  1. 即買即用
  2. 分批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
  3.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4. 小額採購
機關辦理驗收,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擔任何種工作?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303 | 第 71 條
  1. 主驗
  2. 會驗
  3. 協驗
  4. 監驗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幾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304 | 第 71 條
  1. 30日
  2. 20日
  3. 15日
  4. 10日
下列何者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 1305 | 第 71 條
  1. 機關總務人員
  2. 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3. 需求單位人員
  4. 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
某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教學儀器之財物採購(非複數決標),部分採購項目之規定得訂定:「無機及有機分子模型組之包裝盒灰色尺寸為235x171x58m/m;護目鏡規格為一體成型透明式及美製;三球儀之尺寸為長52X19X30cm」。
錯誤採購態樣 | 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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