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 21 世紀軟體工程師的採購法筆記 | 政府採購公報


  1. 說明
    1. 政府採購公報
    2. 使用政府採購公告的時機
    3. 政府採購公告應登載內容
  2. 政府採購法
  3.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4. 相關題庫

本系列為自習政府採購法所記錄的筆記,涵蓋從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及從採購法講義以及題庫中所融會貫通的觀念。經由整理成筆記的方式一來是提升個人準備基礎班證照測驗的學習成效,二來是建立未來可以供查詢的迷你等級採購知識庫。同時藉由軟體工程上的技術,破解、圖解採購法複雜、生硬的法條知識,讓整個學習過程變得更有趣 😏

本次要介紹的是政府採購公告,包含如何查詢公報、進行政府採購公報的公告時機以及公報所需載明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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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所謂的資訊網路即政府電子採購網中的電子採購公告,連結如下:

電子採購公告 | 政府電子採購網

而實務上要進行查詢,多以標案查尋的方式進行,連結如下:

標案查詢 | 政府電子採購網

使用政府採購公告的時機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

公告方式依照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3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4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查之公告

政府採購法 §2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 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 定適合需要者。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 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政府採購法 §2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政府採購法 §41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政府採購法 §6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五、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政府採購法 §75之二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六、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不當行為,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 §101 部分節錄

政府採購法 §102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七、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政府採購法 §103 節錄

廠商因違犯 … 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八、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政府採購法 §111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作出效益評估;除應秘密者外,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
十、前列各款之更正公告。
前項第九款公告之事項,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未規定應刊登採購公報者,得僅公開於採購網站。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5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一、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告。
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四、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公告。
五、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之公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6

下列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一、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
二、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文書。
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
四、與政府採購有關之法令、司法裁判、訴願決定、仲裁判斷或宣導資訊。
五、財物之變賣或出租公告。
六、須為公示送達而刊登之政府採購有關文書或其節本。
七、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資訊。

政府採購公告應登載內容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7 至 §18 說明下列各事項所需登載的內容:

法條 說明
7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
8 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開邀請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9 辦理資格審查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
10 辦理資格審查 個案採購使用
12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13 決標結果
14 彙送至主管機關之決標資料
15 無法決標
16 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17 註銷
18 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章 招標 | §2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第 三 章 決標 | §6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第 八 章 附則 | §102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第 八 章 附則 | §103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 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 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 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 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 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 八 章 附則 | §106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
一、第二十七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第三十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規定。
四、第六章異議及申訴。
前項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第 八 章 附則 | §111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之。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作出效益評估;除應秘密者外,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招標 | §27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第 二 章 招標 | §34
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第 三 章 決標 | §84
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特殊情形,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 其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二、有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機密採購。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者,機關得不將決標內容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僅部分內容涉及商業機密者,其餘部分仍應公告及通知。
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未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僅刊登一部分者,機關仍應將完整之決標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或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第 二 章 招標 | §23-1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 七 章 附則 | §109-1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應以書面告知,廠商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向機關陳述意見。
廠商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以口頭方式向機關陳述意見時,應至機關指定場所陳述,機關應以文字、錄音或錄影等方式記錄。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相關題庫

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應取得幾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73 | 第 23 條
  1. 1家
  2. 2家
  3. 3家
  4. 依招標文件規定家數
共同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1 | 第 25 條
  1. 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
  2. 一律刊登全體成員名稱
  3. 刊登代表廠商名稱
  4. 以上皆非
下列何者不是應刊登採購公報1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政府採購資訊?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5 | 第 27 條
  1. 公開招標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2.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公告審查
  3. 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
  4. 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無法決標
下列採購之招標資訊之公告,何者依規定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9 | 第 27 條
  1.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
  2.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公開徵求
  3.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決標結果公告
  4. 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日之公告,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90 | 第 27 條
  1.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公告審查
  2.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
  3. 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4. 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機關為瞭解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之情形,得於政府採購公報或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開徵求其提供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以供為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規定邀請或委託之參考。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559 | 第 22 條
  1. O
  2. X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公開徵求房地產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公開於資訊網路。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605 | 第 22 條
  1. O
  2. X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公開徵求房地產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606 | 第 22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藝文工程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643 | 第 22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無需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684 | 第 22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685 | 第 22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得免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693 | 第 22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694 | 第 22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者,依規定應公告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網站,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邀請廠商遞送企劃書,並得參考最有利標的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737 | 第 23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邀請廠商遞送企劃書,並得參考最有利標的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738 | 第 23 條
  1. O
  2. X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06 | 第 25 條
  1. O
  2. X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該個別成員名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07 | 第 25 條
  1. O
  2. X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70 | 第 27 條
  1. O
  2. X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71 | 第 27 條
  1. O
  2. X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72 | 第 27 條
  1. O
  2. X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及刊登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73 | 第 27 條
  1. O
  2. X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74 | 第 27 條
  1. O
  2. X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並刊登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75 | 第 27 條
  1. O
  2. X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銷售廠商定之。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84 | 第 27 條
  1. O
  2. X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91 | 第 28 條
  1. O
  2. X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符合資格之廠商接獲通知邀請投標之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892 | 第 28 條
  1. O
  2. X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2項所稱適用範圍,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09 | 第 44 條
  1. O
  2. X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3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計算,上傳當日算1日。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43 | 第 49 條
  1. O
  2. X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次日起計算。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44 | 第 49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78 | 第 6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79 | 第 6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需刊登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80 | 第 6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免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84 | 第 6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85 | 第 6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86 | 第 62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 | 1187 | 第 62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36 | 第 101 條
  1.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2.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3. 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4.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廠商對於機關就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採購法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其申訴之門檻金額為?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38 | 第 102 條
  1. 無論金額大小
  2. 公告金額以上
  3. 查核金額以上
  4. 小額採購以上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採購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41 | 第 102 條
  1. 15日
  2. 20日
  3. 10日
  4. 30日
依採購法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43 | 第 103 條
  1. 6個月
  2. 1年
  3. 2年
  4. 3年
某縣政府辦理一清潔勞務採購案,甲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情形,該機關將甲廠商於109年2月20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3年,請問甲廠商自何時才能再參加政府機關之投標?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344 | 第 103 條
  1. 112年2月19日
  2. 112年2月20日
  3. 112年2月21日
  4. 112年2月22日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機關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嗣後發現同一行為或事實尚有同條項第6款之情形,應即依該款規定辦理通知。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504 | 第 10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仍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該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505 | 第 101 條
  1. O
  2. X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3年裁處權時效。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506 | 第 101 條
  1. O
  2. X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5年裁處權時效。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507 | 第 101 條
  1. O
  2. X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但商業登記之統一編號不變,因仍屬同一法律主體,機關仍應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並為必要之附記。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508 | 第 101 條
  1. O
  2. X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因該廠商名稱已變更,機關尚無法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509 | 第 101 條
  1. O
  2. X
廠商同一行為或事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情形者,機關已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無須再依該第6款規定辦理通知。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 | 1515 | 第 101 條
  1. O
  2. X
機關辦理經常性採購,其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第1次應取得幾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財物及勞務採購作業 | 2018
  1. 1家
  2. 2家
  3. 3家
  4. 6家
下列資訊何者應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得刊登採購公報?
電子採購實務 | 2570
  1.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
  2. 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
  3.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之公開審查之公告
  4. 財物之變賣或出租公告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何者應刊登採購公報1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電子採購實務 | 2575
  1. 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2. 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3. 採購法第100條第2項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公告
  4. 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時,下列何者應於政府採購公報上刊登公告?
電子採購實務 | 2586
  1. 委託專業服務之公開評選採購
  2. 集中交易市場採購財物
  3. 屬專利權利之採購
  4. 財物之變賣
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幾日:
電子採購實務 | 2595
  1. 5日
  2. 3日
  3. 2日
  4. 1日
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公開取得報價單與企劃書公告,選擇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星期一上班日下午17時35分傳輸,該公告於廠商端何時可以查詢:
電子採購實務 | 2605
  1. 次二上班日
  2. 次一上班日
  3. 當日20時以後
  4. 當日18時以後
下列那些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電子採購實務 | 2610
  1.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
  2. 與政府採購有關之法令、司法裁判、訴願決定、仲裁判斷或宣導資訊
  3. 財物之變賣或出租公告
  4. 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公告
政府採購公報於每一日曆天出刊發行。
電子採購實務 | 2635
  1. O
  2. X
政府採購公報於例假日時不出刊發行。
電子採購實務 | 2636
  1. O
  2. X
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路。但條約或協定未規定應刊登採購公報者,得僅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電子採購實務 | 2670
  1. O
  2. X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辦理之採購案,應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免刊登採購公報。
電子採購實務 | 2671
  1. O
  2. X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辦理之採購案,應於採購公報刊登公告。
電子採購實務 | 2672
  1. O
  2. X
機關於例假日及放假日14:00,連線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上網作公告作業,如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公告日須設定為第2個上班日(含)以後之上班日。
電子採購實務 | 2678
  1. O
  2. X
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採購案件,應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公告。
電子採購實務 | 2703
  1. O
  2. X
政府採購公報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授權民間報業發行。
電子採購實務 | 2706
  1. O
  2. X
政府採購公報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
電子採購實務 | 2707
  1. O
  2. X
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並刊登採購公報。
電子採購實務 | 2732
  1. O
  2. X
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得刊登採購公報。
電子採購實務 | 2733
  1. O
  2. X
廠商經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該廠商於停權期間內,仍可擔任連帶保證廠商。
錯誤採購態樣 | 2901
  1. O
  2. X
廠商經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該廠商於停權期間內,不可擔任連帶保證廠商。
錯誤採購態樣 | 2902
  1. O
  2. X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之分公司名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刊登期間,該廠商之其他分公司得繼續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錯誤採購態樣 | 2907
  1. O
  2. X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之分公司名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刊登期間,該廠商之其他分公司不得繼續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錯誤採購態樣 | 2908
  1. O
  2. X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該通知函如已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文字,無需載明提出異議之期限。
錯誤採購態樣 | 2985
  1. O
  2. X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該通知函雖已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文字,仍應載明提出異議之期限。
錯誤採購態樣 | 2986
  1. O
  2. X
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附記於10日提出異議之教示規定。
錯誤採購態樣 | 2990
  1. O
  2. X
不適用採購法之閒置資產標售案件,其利用政府採購公報辦理公告者,招標文件仍應載明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得依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規定辦理。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 3118
  1. O
  2. X
不適用採購法之閒置資產標售案件,其利用政府採購公報辦理公告者,招標文件不得登載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得依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規定辦理。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 3119
  1. O
  2. X
不適用採購法之場地出租案件,其利用政府採購公報辦理公告者,其招標文件內容得載明適用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有關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 3172
  1. O
  2. X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為5年。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 | 3554
  1. O
  2. X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為3年。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 | 3555
  1. O
  2. X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應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 | 3556
  1. O
  2. X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不得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 | 3557
  1. O
  2. X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 | 3562
  1. O
  2. X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先確定該廠商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再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 | 3596
  1. O
  2. X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不必先確定該廠商是否提起行政訴訟。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 | 3597
  1. O
  2. X
小額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 | 3600
  1. O
  2. X
機關通知廠商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不服該通知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機關對此異議作成維持原決定之結果,廠商不服該處理結果,復向機關以書面表示不服,機關於收到該書面後應於5日內移文至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 | 3603
  1. O
  2. X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甲、乙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上已載明:土建部分由甲廠商施作,水電部分由乙廠商施作,嗣機關因甲廠商土建部分履約進度落後,認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情事,應同時通知甲、乙廠商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 | 3604
  1. O
  2. X